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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与增值税兼营行为的划分

发布日期:2015-05-13来源:天扬君合编辑:宋珍珍

[摘要]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且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即应当将不同税种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表1、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

经营行为

税务处理

1.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

均交营业税。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
1)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税
2)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2.混合销售行为:
既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某一项销售行为

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
以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
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

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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